公司法股東出資責任有哪些?
一、公司法股東出資責任有哪些?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記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8、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三、股東出資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歸責原則。過錯責任是民法典的主要歸責原則。“整個大陸法系都奉行把某程度的過錯作為合同責任條件的一般原則。”雖然“在普通法國家,過錯並不是構成合同責任的必要因素”,但隨着履行不能理論的新發展和《美國統一商法典》的制定,履約不能成為當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義務的重要免責事由。因此,當事人主觀上存有過錯仍是多數國家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有關的合同立法是否採納了過錯原則,在理論界雖有爭論,但通説認為,從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過錯責任原則也同樣是我國民法典中的一項重要歸責原則。然而,就股東出資違約責任而言,各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卻多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無論股東是主觀上不願履行或是客觀上履行不能,只要存在着出資義務不履行或不當履行的客觀事實,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就須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可以通過追繳出資權的行使,強制股東繳納出資,也可通過失權程序向他人募集股份,以使公司被認繳的出資得以落實,這是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的特殊要求。
(二)違約救濟。各國立法都賦予公司人特定的救濟手段,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1、行使失權程序,使怠於履行出資義務的認股人喪失其權利。2、行使追繳出資權。3、損害賠償。4、利息罰則。5、定金罰則。
公司法上明確規定了股東出資的相關責任以及義務,股東出資後應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股東出資的目的一般在於對公司運營資金進行注入,以促進公司的運營和發展,給自己帶來經濟收入。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出資應當根據公司運營和發展的實際情況來進行,避免出現決策失誤造成經濟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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