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流程是怎樣的
我國關於外資企業清算規定,如同對外資企業徵收所得税一樣,我國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流程也有這明確的規定。投資企業的清算不僅有期限限制還需要成立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分配,併發布通告,下面我們敍述下相關流程。
一、清算的期限
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者企業審批機關 批准企業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企業合同之日。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 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限屆滿前15天內,向企業原審批機關申請。延長 的期限不得超過90天。
二、成立清算委員會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天內,企業董事會應組織成立至少由3人組 成的清算委員會,其成員一般在董事中選任,並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清算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1、 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
2、 公告未知債權人並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義務;
4、 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
5、 清繳所欠税款;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清理債權、債務;
8、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9、代表企業應訴和起訴。
三、清算通知與公告
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7天內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工商登記機關、税務機關和企業開户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須通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此外;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天內,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申 報債權,並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天內,至少兩次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 立之日起10天內刊登。
四、清算財產分配
企業及中外投資者須依法分配清算財產而不得作任意處置。根據 有關法律規定,清算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管理、變賣和分配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以及公告、訴訟、仲裁及其他所需費用。)後 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
2、國家税款。
3、其他債務。
企業支付清算費用並清償其全部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投資者 的實際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應注意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抵押、質押等),債權 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還有,清算過程中若發現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委員會應當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被依 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法規辦理。
五、清算終結
清算委員會完成上述財產清償工作後將製作清算報告並經董事會 確認後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自清算報告提交企業審批機關之日起10天內,清算委員會須向税務機關、海關分別辦理註銷登記,並在該等 手續完結後10天內,須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同時須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市級報紙上公告企業終止。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流程主要如下:企業需要先申請清算,再組成清算委員會,清算企業財務,清算完後完成財產分配,完成最終結算等。除此而外,還需要進行通告。清算委員會需要充分清算公司財產,這是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流程中最重要的一步,核算的數目眾多,建議您在此處,找本站的專業律師進一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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