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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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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匯率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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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分類


在學理上,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劃分為不同種類。如根據清算活動是否按照破產規則進行,可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

1、破產清算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達到了破產界限時,該企業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由人民法院主持進行的清算,這種清算程序嚴格,受到法院的嚴格控制:而後者指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因宣告破產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清算,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清算的企業一般被認為有充足的財產清償其債務,因而相對於破產清算來説,比較自由。

2、非破產清算按照清算活動是否遵循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的方法及程序,又可分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指的是清算不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其清算方法完全取決於企業章程、有關協議以及投資者決定的清算方法。這種清算通常由企業的投資者自己進行,清算的各個步驟由清算人自行決定,因而效率較高,只適用於投資人全部得不到或者部分得不到有限責任保護的企業,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向投資者追償,因而企業債權人較有保障,但除少數國家(如日本)允許無限公司的任意清算外,其他各國都實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程序進行的清算,是嚴格的、必須遵循法定步驟的清算,其理論基礎是,有限責任具有天生的缺陷,即投資人對企業債務僅承擔有限責任,對於債權人的保障不充分,因此,對於投資人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應當進行較為嚴格的全方位的規範和監督;具體到清算領域,就是法律應該積極干預企業的清算,以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較好的保障“。

我國有關公司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都規定了企業清算方法及步驟,可以説我國立法僅承認法定清算而不承認任意清算,即使是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也不例外。根據我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及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商務部)於1996年7月9日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6)第2號公佈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下簡稱“《清算辦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包括破產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三種。凡是外商投資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普通清算適用於企業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的清算,依照《清算辦法》關於普通清算的規定辦理。而特別清算則是由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的清算。

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清算,就很難摸清楚企業目前的情況。情況不明確,對於破產程序的進行也是很不利的,因此大家要注重清算,確保企業的負債和運營情況清楚,確保能夠全面的掌握公司的情況。如果大家對於清算還有不明白的,可以諮詢在線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