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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是怎樣的?

一、設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條件

設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是怎樣的?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國成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要求:【股權投資企業註冊(認繳)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其中,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註冊(認繳)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二、相關規定

首期實際繳付資本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附銀行資金到位證明)。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到位後,應由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託管銀行託管。

第一條: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履行法律程序。

第二條:

任何機構設立股權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應當對基金行業發展狀況、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監管要求、受讓公司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等進行認真瞭解,按照其決策程序審慎決策。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期間,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對股權轉讓期間風險防範做出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

第四條: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未滿1年的股東,不得將所持股權出讓。

第五條:

股東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被出質、被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期間,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申請。

第六條:

出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未滿3年的機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申請。持有兩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機構,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權,同時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不受此限制。

第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該股東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證監會。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佔用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第九條:

證監會在審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申請過程中,可以就股權轉讓是否有利於公司長期穩定經營、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等徵詢獨立董事意見。

第十條:

證監會在審核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轉讓等申請事項過程中,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就有關事項作出承諾。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違反承諾,證監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社會公示其違反承諾的情況;

(二)將該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有關責任人記入誠信檔案;

(三)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為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和股權轉讓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職業操守,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對內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評價意見,必須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要求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反映情況。證監會可以要求相關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工作底稿。對於嚴重失職,沒有盡到勤勉義務的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證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

任何機構設立股權基金管理公司,除《管理辦法》及《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4]147號)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該機構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序同意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決定。

第十四條:

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除《管理辦法》及《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4]147號)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讓方關於出讓股權的説明,至少包括出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原因,對受讓方參股目的、誠信狀況等的瞭解情況;

(二)受讓方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序同意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決定;

(三)受讓方出具的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報告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目的;

2、對基金行業發展狀況、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監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的瞭解情況説明;

3、對擬受讓的基金管理公司瞭解情況説明;

4、擬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期限安排;

5、受讓方擬成為主要股東的,應説明其對基金管理公司發展戰略方面的考慮;

(四)董事會通過的自股權轉讓協議經股東會批准之日起至獲得證監會批准期間公司經營運作的安排方案;

(五)證監會根據審慎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股權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被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託管、接管或撤銷等監管措施,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及有關各方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全體董事應當依法認真履行職責,恪盡職守,維護公司穩定運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

(二)公司全體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公司各項業務規則、程序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基金營銷、投資、交易、運營等業務的管理,切實做好員工隊伍的穩定工作,保持公司穩定經營和獨立運作,確保基金運作合法合規,不得有任何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三)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向託管組、整頓工作組、清算組、法院等有關方面説明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處置的相關規定;

(四)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對公司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評估並確定應對措施;

(五)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股權處置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等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應當在相關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書面報告證監會及公司經營所在地證監局;

(六)託管組、清算組等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機構在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權進行處置之前,應當認真履行股東職責和誠信義務,不得干預公司正常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制定股權處置方案過程中,應徵詢證監會的意見。

第十六條: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規範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2]102號)同時廢止。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設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條件相關規定的具體介紹,由此可知,國家對於私募基金公司的設立需要具備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不管是公司本身層面,還是相關的管理人員都有一定的規定。因此,大家在設立公司之初,最好要了解清楚相關的規定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