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私募基金公司名稱分類
從狹義來説,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准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説,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證監會監管,其從業人員屬於基金業從業人員;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説,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從實踐來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採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夥制的。
證券投資基金(一般稱基金),是基金公司發行的的產品。在與基金相關發行、管理、託管、註冊登記、銷售等環節中,與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關的包括基金的發行和管理、登記註冊、部分銷售業務(直銷)。這裏要着重説明的是,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也就是説,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在基金公司破產清算或追債的時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資者購買基金的行為不屬於購買基金公司的資產。
二、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是什麼?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發放貸款;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綜上可知,關於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是什麼的解答是明顯的,主要是根據類型不同來確立的條件。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的出資人主要還是一些私營企業和富裕的個人,私募基金的發展可以豐富我國市場體系,也可以促進市場經濟的轉型升級發展,所以説私募基金公司的發展前景也是極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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