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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股東實繳出資時間如何規定的

一、章程股東實繳出資時間如何規定的

章程股東實繳出資時間如何規定的

根據2014年3月1日正式實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新公司的出資時間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後,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如對超出公司經營期限的出資期限,可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者相應延長公司經營期限。

對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預期的出資期限,應對申請人做好認繳制的解釋説明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考慮到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可能發生轉讓、被繼承等情況,經指導申請人仍堅持的,登記機關應予辦理。

二、公司法對各種出資方式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採用貨幣持資方式,也可以採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每種出資方式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貨幣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户,並向公司出示其資信證明,以證實其投資資格和能力。

(二)實物作價出資方式。以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並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作價結果核算、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時,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通驗證。

(三)工業產權出資方式。工業產權出資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

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並應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同時,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其出資作價 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證。

我國的法律規定公司在出資時應按照實繳資金和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專利權、產權、實物作價等方式確認這類資金的認繳。但相關的實際資金認繳不得低於這類總數的70%,出具相關的公司股東權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