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開公司要成立董事嗎
不需要。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開公司不需要成立董事會。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來操作。
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不需要制定章程,只需要簽訂合夥協議,如果比照着看,合夥協議可以看作是章程,有類似章程的作用和地位。合夥企業不需要設立董事會或董事,沒有股東會;也沒有嚴格意義的合夥人會議,不過,有關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都需要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如果協議中約定是開會決定,那可以認為是合夥人會議就是權力機構。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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