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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掛牌公司是否要設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

不需要設立。公司大股東持股比例佔2/3以上後擁有了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而這種控制權往往為大股東謀求種種不正當利益提供了便利,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引人獨立董事,其主要作用如下:

申請掛牌公司是否要設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

一是有利於公司的專業化運作。獨立董事們能利用其專業知識和經驗為公司發展提供有建設性的建議,為董事會的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從而有利於公司提高決策水平,提高經營績效。

二是有利於檢查和評判。獨立董事在評價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等的績效時能發揮非常積極的作用。獨立董事相對於內部董事容易堅持客觀的評價標準,並易於組織實施一個清晰的、形式化的評價程序,從而避免內部董事“自己為自己打分”的行為,最大限度地謀求股東利益。

三是有利於監督約束,獨立董事在監督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等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

四是平衡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獨立董事由於在公司董事會中處於獨立地位,不代表任何利益主體的利益,同時在表決中被賦予了一定的特別權力,對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有一定的平衡作用。掛牌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現行新三板制度沒有強制要求設立獨立董事。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