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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侮辱行為是怎麼認定的?

一、名譽權侮辱行為是怎麼認定的?

名譽權侮辱行為是怎麼認定的?

侮辱是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典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認定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説,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司的名譽權是不可以被侵犯的,對於公民的名譽權被侵犯的情況下,可以立即向司法機關報警並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具體情況下如果是屬於侵權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的,如造成精神損失的,還需要鑑定後進行合法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