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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男人猥褻男兒童判幾年

一、刑法中男人猥褻男兒童判幾年?

刑法中男人猥褻男兒童判幾年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如果派出所傳喚後,不進行細緻的審查,而就將嫌疑人放走,其行為涉嫌瀆職,你們可以向檢察院舉報,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近年來發生在兒童身上的強姦猥褻案件有所增多,而且猥褻的對象也不僅侷限於幼女,男兒童,甚至是老人都有可能成為有些變態色魔眼中可以被猥褻的對象,猥褻的對象只要是14週歲以下的就構成了猥褻兒童罪,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是一個基本的參考值,還要看對兒童造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