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基金公司有哪些特徵
有限合夥基金公司其實是一種介於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是一種由一名以上的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的有限合夥人組成的合夥,那麼這種形式的企業有哪些特徵呢?下面簡單介紹下。
一、有限合夥基金公司有哪些特徵
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運作,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普通合夥人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分享合夥收益,每個普通合夥人都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註冊資本出資額:承諾出資制,無最低要求,按照約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報備案則最低不少於1億元。
投資門檻:無強制要求,但如申報備案,則單個投資者不低於100萬元。
管理模式:普通合夥人負責決策與執行,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
債務承擔方式: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税務承擔:合夥企業不徵税,合夥人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
二、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為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已達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有限合夥基金公司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
三、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户,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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