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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應該怎麼樣確定負責人

一、合夥企業應該怎麼樣確定負責人

合夥企業應該怎麼樣確定負責人

合夥事務執行人又稱“合夥的負責人”。由全體合夥人選舉,負責合夥日常事務執行的合夥人。合夥事務執行人的選舉,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夥事務執行人一經選任,即為合夥的代理人,沒有正當的理由不能辭職或解任。合夥事務執行人在執行業務中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合夥及其 其他合夥人共同承擔。

任何合夥人都不能以執行人的過錯而推卸責任。但在合夥內部,各合夥人有權要求由於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損失的執行人賠償。對合夥的重大事務的執行,除非在不可能與其他合夥人商量的緊急情況下,都須得到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執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則也應承擔因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二、合夥人退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合夥人退夥時對未到期的合夥企業債務,應扣出相應份額,“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對內”不應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退夥結算時,對已確定金額但還未到期的債務該如何承擔,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筆者 認為,對這種合夥債務,在結算時應扣出相應份額,即扣出退夥人所應承擔的份額,待債務到期後由合夥企業償還或者協議約定償還方式。在未約定的情況下,退夥人已被扣出相應的還款份額,其還款責任已盡。但如果因為合夥企業後來經營不善,導致合夥企業資不低債,該債務應如何承擔?雖然退夥人“對內”已盡還款義務,但“對外”仍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退夥人在償還合夥企業債務後,可以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其償還的所有金額而非其承擔份額之外的金額,因為合夥人在退夥時對其應承擔的金額已經扣出。

2、退夥人在退夥時因退夥前的相關業務產生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退夥人無疑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同時對基於其退夥前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收益也應享有權利,但難點在於如何界定何為“退夥前的原因”。

應以第三人是否知道退夥人已經退夥和退夥人的退夥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相結合來判斷。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夥人退夥且退夥不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則應視為“退夥前的原因”;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夥人退夥但退夥人的退夥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如已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則不能視為“退夥前的原因”。

3、合夥人被除名退夥或擅自退夥,“對外”應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人被除名或擅自退夥時,可以參照《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合夥企業債務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同時由於合夥人未履行合夥義務或故意損害合夥企業的利益才導致被除名或擅自退夥,參照《合夥企業法》第五章的規定,退夥人除承擔補充連帶無限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賠償債務。

4、合夥人退夥無效或不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對外承擔連責任,對內不承擔責任。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後退夥,但卻因不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等原因導致退夥無效,與合夥人入夥無效的道理一樣,退夥人“對外”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對內不承擔責任。

合夥人既是合夥企業的所有者,又是企業的經營者。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業的決策效率和經營效率,對中小企業及家庭經營企業較適宜。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即每一個合夥人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其他事務的執行不但有參與權,而且他們的權利平等。無論出資多少,出資方式是否相同,都不影響這一法定權利,不影響其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的平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