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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人責任是怎樣的

現在合夥企業越來越多了,小編看到有很多人諮詢合夥企業法人責任的問題。首先我們要知道的是,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所以也沒有法人,只有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方代表合夥企業,相當於法人的法人代表,但又有所不同。那麼,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呢?下文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夥企業法人責任是怎樣的

一、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權利

1、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夥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合夥經營,各合夥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

2、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合夥人在代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時,不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一定的民事行為,而是以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的身份組織實施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與代理人不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代理權源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雖以企業名義活動,但其權利來自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的並經過一定登記手續而產生的法人單位的代表,他不一定是該法人單位的出資者;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則是因其出資行為取得合夥人身份,並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考慮到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參與合夥,《合夥企業法》同時規定,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由其委託的代表執行。

3、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監督權利。《合夥企業法》規定,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這一規定有利於維護全體合夥人的共同利益,同時也可以促進合夥事務執行人更加認真謹慎地處理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事務是合夥企業的公共事務,事務的執行情況涉及到每個合夥人的個人利益,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去關心合夥企業的利益。因此,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4、合夥人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合夥經營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合夥人之間的財產共有關係、共同經營關係、連帶責任關係決定了全體合夥人形成了以實現合夥目的為目標的利益共同體。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利而且有責任關心瞭解合夥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因此,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薄等財務資料,作為了解合夥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有效手段,成為合夥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5、合夥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託的權利。在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由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行為所產生的虧損和責任要由全體合夥人承擔,因此,《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上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是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二、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企業法》規定,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2、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各合夥人組建合夥企業是為了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夥人自己又從事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勢必影響合夥企業的利益,背離合夥的初衷;同時還可能形成不正當竟爭,使合夥企業處於不利地位,損害其他合夥人的利益。因此,《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企業中每一合夥人都是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如果自己與合夥企業交易,就包含了與自己交易,也包含了與別的合夥人交易,而這種交易極易造成損害他人利益。因此,《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過程中,不得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夥人利益,也不得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合夥企業的利益。

閲讀完本文,相信您心中已經有了“合夥企業法人責任”這一問題的回答,責任也就是義務,合夥事務執行人有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執行情況的責任,其他合夥人有不執行合夥事務的責任,所有合夥人都有參與競業禁止和不從事損害合夥利益活動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