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納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日前發佈財税〔2014〕46號、財税〔2014〕47號,明確了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針對公司制企業而言,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其是否在證券交易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區分為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下面由編輯在本文詳細介紹公司股權轉讓交税的知識。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主要區分兩種情形,一是一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二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
(一)一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
由轉讓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税率,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税目繳納印花税。
政策規定: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税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同時,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這裏説的股權轉讓,適用印花税税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適用範疇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間。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
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規定:
財税〔2014〕4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13年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揭牌運營,該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主要是組織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開轉讓,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
二、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規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佈《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税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税,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繳納。
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税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調整為單邊徵税,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税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對受讓方不再徵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0〕7號)規定,按照現行印花税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徵税範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股權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移不視同股票買賣。
三、優先股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規定:財税〔2014〕46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所規定的優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於證監會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於上市公司(含註冊地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優先股應當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與普通股比,優先股是公司在籌集資金時,給予投資者某些優先權的股票,這種優先權主要表現在:一是優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隨公司業績好壞而波動,並已可以先於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二是當公司破產進行財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有先於普通股股東的要求權。但優先股一般不參加公司的紅利分配,持股人亦無表決權,不能借助表決權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
從上文的內容可以看出,股權轉讓依據企業的性質不同(上市與非上市),以及本身股券類別的不同,而並不相同。大家參照上文中給出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難得出各種情形下應當納税的比例,相信大家對於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納税這個問題有了充分的認識。本文編輯也要鄭重提醒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切莫在股權轉讓中觸碰紅線、逃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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