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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與借條的有效期

法律3.07W
收據與借條的有效期
收據與借條的有效期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借條”不僅表明在出借人與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同時還能表明債發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條”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債權,且無須對債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欠條”則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借”是“欠條”形成的一種原因,但不是“欠條”形成的唯一原因。如果債務人有足夠的理由否認“欠條”形成原因的真實性,“欠條”持有人有義務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真實存在。“收條”則有可能是“取原來屬於自己的東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取自己有權取的東西”所形成,本身並不表明對雙方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確認,只是表明了一種“收到款或物”的事實狀態,要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債權債務關係,有待於對“收條”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以確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權利義務關係。總之,“收條”產生的原因很多,不能把“收條”當然作為當事人之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 此外,“借條”、“欠條”與“收條”在適用訴訟時效上也有較大差別。“借條”不僅是債權債務憑證,而且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關係的證明。債權人的權利是否受到侵犯,應依“借條”所反映的債務履行期限來確定。如果“借條”明確規定了債務的履行期限,期限屆滿時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則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犯,訴訟時效應從該履行期滿時計算。如果“借條”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債務履行期從債權人第一次行使權利時計算,訴訟時效也應從債權人第一次行使權利時計算。“欠條”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欠條”形成之時即為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確定之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處於受侵犯的狀態之中,訴訟時效應從“欠條”形成之日計算。“收條”因不是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如果不能進一步查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則不涉及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收據與借條的有效期參考,要看借條寫的內容,如果沒有寫明還款時間,訴訟時效是從出借人要求還款之日起算兩年。如果寫明還款時間,則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兩年。 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麼,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 根據有關規定,如果是債務糾紛,只要債權人有證據表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便重新計算,但是訴訟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