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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不一致怎麼辦?

股權1.27W

從理論上講,公司登記、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及其股權的記載,三者都應當相同,但在公司實踐中,卻往往出現因公司沒有依法履行義務而導致三者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實踐中可以根據公司登記、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則來做出處理:

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不一致怎麼辦?

1、如果股東資格及其股權的爭議發生在股東與第三人之間,則應以公司登記作為認定股東資格及其股權的依據。如果股東資格及其股權的爭議發生在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或者股份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這時的股東登記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應當以股東名冊的記載和公司章程記載為認定股東資格及其股權的依據。

2、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東是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因此,如果股東資格及其股權的爭議發生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或者股份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應當按照股東名冊的記載來認定股東資格及其股權,包括對出資人和股權受讓人的股東資格及其股權的認定。如果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範,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但以其他方式能夠證明出資人或者受讓人的股東身份的,如已當選為公司董事參與公司決策或已經分取公司紅利的,就可以認定出資人或者受讓人的股東資格。

3、如果公司章程記載和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發生衝突,公司章程雖為社團的自治性憲章,但約定效力應不及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推定,且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較股東名冊為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查閲和複製公司章程的權利,但並沒有公司必須將章程置備於公司的規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股東資格的認定應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

股東的名冊,公司的章程還有公司的登記的股東名單的內容原本應該是一致的,如果哪些地方除了差錯,股東名單的內容三個內容有了不一樣,首先應該按照股東的名冊為準,這是第一首則。

標籤:名冊 股東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