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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可以無償轉讓嗎,該如何納税呢

股權2.34W

一、股權可以無償轉讓嗎?該如何納税呢?

股權可以無償轉讓嗎?該如何納税呢?

股權無償轉讓是可以的,但要繳納相關的税並進行工商變更手續。股東可以簽訂無償股權轉讓協議,還可以簽訂有償股權轉讓協議,由於大多數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税收政策還比較陌生,現就個人股權轉讓需注意的幾點來具體分析一下。

納税人及扣繳義務人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税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税款的義務。

納税地點,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税務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和税款入庫手續。

個人股權轉讓應納税額的計算,《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20%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按次徵收。 具體計算方法為:

股權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 。其中,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過程中按規定支付的税金、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

計税依據明顯偏低的判定及核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計税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規定,個人股權轉讓計税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可採用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二、零元處分股權的性質是贈與還是轉讓?

無償轉讓股權在實踐中的操作多表現為零元處分股權,那麼零元處分股權的性質是贈與還是轉讓,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雙方明確約定了標的股權的價格為“零元”,即無償轉讓股權,視為贈與。贈與人在未實際交付標的股權之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即,一旦贈與人依法行使了撤銷權,則受贈方無權獲得標的股權。

相反的觀點認為,無論從協議的語義表現上看,還是從股權對價的多元角度理解,都不能僅憑股權現金價格的“零元”判定該等股權處分為贈與。因為,“零元”僅僅是股權對價的表現形式之一,股權的對價往往包括現金、勞務、知識產權等多元形式,在個案中,股權的對價往往是前述形式的複合體。既然標的股權的處分是轉讓而不是贈與,受讓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權登記事項。

三、法律風險提示

結合大量司法案例,我們可以從中看出不同選擇所面臨的不同風險:

1、作為出讓方,如果同意以“零元”贈與標的股權,則應當明確處分標的股權的性質為贈與,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當明確為《股權贈與協議》,股權處分的價格明確為“無償”,協議文意應當明確表現為“贈與/受贈”,則贈與人在出現法定或約定情形時,可以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身利益。同時,贈與人還應與受贈人明確約定股權實際發生轉移的條件,否則一旦股權發生實際轉移,則撤銷權消滅,若此時仍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受贈人有權隨時主張該權利。

2、作為受讓方,如果同意以“零元”受讓標的股權的,則應當明確受讓標的股權的性質為轉讓;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當明確為《股權轉讓協議》;股權受讓的價格最好不要表現為“零元”,雙方可以約定為以較低的價格,例如“一元”,如果還存在其他股權受讓對價的,應當在協議中列示;協議文意應當明確表現為“有價轉讓/受讓”,則出讓方在出現法定或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受讓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標的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由此可見,股權可以無償轉讓,但是在實踐中,無償轉讓股權的情況卻並不多見,因為選擇零元為股權對價可能會造成股權轉讓的性質不明,所以在轉讓股權時,一般以會選擇1元以上作為股權對價,以規避實踐中的風險。而且,股權無償轉讓也需要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