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責任與風險有什麼?
一、股東的責任與風險有什麼?
公司股東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擔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詳見《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二)、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1、股東沒有在決議上簽字。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沒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表決。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召開股東會產生的決議有兩種情況不符合法律要求。首先是股東沒有在決議上簽字,其次是沒有2/3的股東同意表決,若出現上述兩種狀況,即使股東會議產生了相關決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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