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出資瑕疵責任是什麼
股東出資瑕疵的民事責任可分為兩類:一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對公司以及其他股東承擔的民事責任,屬違約責任;二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與其他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即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對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時,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出資瑕疵股東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股東不按期繳納出資的,必須繼續履行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自己所認繳出資額的義務,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產申請,破產管理人仍然應當要求該股東補足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出資瑕疵股東應當對其他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不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已構成違約,無論公司成立與否,都構成對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如果公司已經設立,出資瑕疵股東的行為同時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利。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規定瑕疵出資的構成條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賠償責任。
通俗地説,出資瑕疵就是公司設立或增資過程股東認繳的股份金額本應該要足額按期到公司賬户,沒按要求按時足額到賬,或者到了公司賬上,利用對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金轉出不用於公司經營。
除了資金不到位之外,還有承諾出資的財產價值不足、承諾出資的財產已交付給公司但未辦理過户手續、承諾出資的財產辦理了過户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當然也包括以無權處分的財產出資、以贓款/物出資等特殊形態。
股東對公司有出資義務,但沒有出資,並不影響其已存在的股東資格。股東資格依內外法律關係,根據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行政部門的登記予以確認。這些文件可以證明股東資格,但不證明股東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當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足額繳納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如發現作為公司設立資本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價格的,需要發起人已交付出資的,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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