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是股權質押?
一、在我國什麼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股權質押的主體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
在股權質押過程中,出質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將其擁有的公司股權收益權讓渡給交易對手方質權人。相應地,質權人支付事先約定的、一般不超過股權的收益權價值的對價。
因此,在股權質押完成後,出質人通過設立、讓渡股權標的物獲得質權人對價而成為債務人,質權人成為債權人,並以質押股權作為其債務的擔保物權。
股權質押在質押期間,出質人作為公司股東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人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二、股權質押登記辦理的方法是什麼?
1、股權質押登記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2、股權出質登記的性質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屬於政府職能中的公共服務範疇。
《民法典》規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上述規定,股權出質登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出質人以股權出質,與質權人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後,質權並不當然設立。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簡言之,股權出質登記的直接效力是質權設立。這與動產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股權出質登記事項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有三項:
(1)即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2)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3)出質股權的數額。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事項,出質人和質權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證件上記載的姓名;
出質人和質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是指其登記證書或者合法成立證明上記載的名稱,如企業營業執照上記載的企業名稱、事業單位登記證書上記載的事業單位名稱等。
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事項,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公司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事項,是指質權合同中記載的出質股權財產的數量。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公司的股權以及經營管理的規定中,股權的質押、股權的轉讓以及融資登記等都是被嚴格的規制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辦理股權的變更的時候遵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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