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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註冊資本分幾次繳納?

一、法律規定註冊資本分幾次繳納?

法律規定註冊資本分幾次繳納?

有限責任公司(非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金可以分期繳納,首次出資額不低於註冊資本20%,其餘部分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但有限責任公司首次出資額還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 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是股東實際已經繳納的出資額。

首次出資完成後,其餘部分在規定的時限內繳足即可,沒有批次或每次繳納比例的限制,但未按期繳足將被認定為虛假出資,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詳細規定參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二、《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三、註冊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

一般企業

(一)《公司法》第2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二)《公司法》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三)《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於5000萬元;

(四)《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條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註冊的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以上是對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的一般規定,不同的部門對不同的企業可能會有一些特別的規定,但都必須遵守《公司法》對企業最低註冊資本的一般規定,一些行業的企業如果相應的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設立沒有制定特別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的話,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規定。

基金型企業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集團企業

(一)國家規定母公司5000萬元,母子合併1億元可掛“集團”(五個以上的子公司);

(二)浙江省將此放寬到母公司3000萬元,母子合併5000萬元可持有“集團”;

(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項企業准入改革舉措》鼓勵設立投資公司,其最低註冊資本可放寬到1000萬元,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新設公司允許先使用“集團”名稱,待條件符合後再核發集團登記證。“五個一批”及擁有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工業企業組建的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註冊資本可放寬到 30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併註冊資本總額可放寬到5000萬元,鼓勵文化、教育、旅遊、農業開發企業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可放寬到1000萬元,母子公司合併註冊資本總額可放寬到3000萬元。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註冊資本可放寬到500萬元,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註冊資本可放寬到300萬元。高科技、文化、旅遊、體育、種養業、中介服務公司,可放寬到200萬元。

證券類公司

(一)《證券法》第121條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證監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號令規定證券公司設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實收資本必須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設立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財務顧問等業務的投資銀行類子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第六條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符合《證券法》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

(四)《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所的最低註冊資本未作規定,即使《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此也未作出規定;

(五)《證券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自有資金不少於2億元,但未對最低註冊資本作出規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補充規定,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

(六)《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未作出規定,《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第6條規定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得少於5年,最低募集數額不得少於2億元,要求基金的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開放性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對開放性基金的規定同封閉性基金;基金託管人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八)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2號令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

綜合上面所説的,註冊資本是成立公司的第一步,只有合法的擁有營業執照才能讓一個公司更好的運營,所以,在註冊的時候一定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後面的事情,而且在註冊資本進行認繳之後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繳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