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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規定註冊資本需要實繳嗎?

一、證券法規定註冊資本需要實繳嗎?

證券法規定註冊資本需要實繳嗎?

新《公司法》註冊資本規定,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的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由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這一變化,使得在註冊公司填寫註冊資本時有了很大的靈活性。對於新設公司的創業者,是一項重大利好。

但是認繳不等於不繳,只是説創業初期可以暫時緩繳,認繳制沒有改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但是要知道,如果企業經營不善,而需申請破產清算公司債務有一個多億然而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那麼股東有義務按照承諾的註冊資本清償剩餘債務。由此可知,註冊資金虛高,而股東自身承受能力不夠就會讓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二、最低註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新公司法第26條】2014年2月18日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3萬元限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新公司法第59-64條】2014年2月18日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2014年2月18日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註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註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註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註冊資本認繳就是註冊公司時不需要立即全部繳納註冊資本,只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資本繳納計劃來實繳註冊資本即可,但所認定的註冊資本數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實繳,如果無法完成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減少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