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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與虛假註冊有哪些形式

一、虛假出資有哪些形式

虛假出資與虛假註冊有哪些形式

虛假出資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投資,即欺騙的是其他發起人和股東。

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户;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實踐中單位虛假出資主要表現為: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並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户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二、虛假註冊有哪些形式

我國有關注冊資本的法律規定和資本金的現實存在性、穩定性、信用性及其責任性等特徵,決定了註冊資本必須真實。

1.出資人把部分資金在驗資賬户中循環進出,然後以銀行進賬單驗資達到虛報註冊資本的目的;

2.出資人將銀行借款或匯人的往來款項不及時入賬,儘管銀行有不得提取大額現金的規定,但有的出資人卻以分次提取現金、再繳回銀行賬户等方式獲得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達到虛假增資的目的;

3.串通或欺騙金融機構取得銀行收款憑證,或直接偽造或變造銀行收款憑證,然後再欺騙註冊會計師驗資;

4.私刻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簽章,或者對驗資報告進行加工變造;

5.虛構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然後通過這些項目轉增資本騙取驗資報告;

6.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投資虛增註冊資本。

經濟領域的犯罪手段多樣,而其中的虛假出資與虛假註冊在平日的經濟生活中多有出現。不僅我們自己應該不能走上這條違法犯罪的道路,而且我們應該對這類犯罪有所警惕,以使自己免受損失。這些經濟類的犯罪具有複雜性,只有具有更水平的法律知識才能儘可能規避風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

標籤:虛假 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