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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律師辦案技巧有哪些

虛假出資律師辦案技巧

虛假出資律師辦案技巧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了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實務中律師辯護要點主要從犯罪主體、客觀行為和作用等幾個方面進行辯護。

一、關於本罪的犯罪主體明確要求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對此,可以緊扣股東、發起人資格條件,及具體權力義務,從而論證是否符合犯罪主體資格要求。

二、律師在辦理經濟類犯罪案件時,對於資金的轉移、經手過程,以及當事人在決定、實施等環節所起的作用等事實情節的掌握、剖析程度,往往能帶來意想不到的辯護效果。

三、本罪常常涉及到單位犯罪。因此,應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認定的規定,結合具體案情爭取有利結果。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2年3月21日第19次會議通過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號)規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20萬元以上並佔其出資額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100萬元以上並佔其出資額的30%以上的。

“後果嚴重”,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雖未受過處罰,但多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從上文我們瞭解到虛假出資律師辦案技巧,是明確犯罪主體對象,然後根據掌握的信息情況,有關款項的動向和相關條款進行解讀從而為受害者辯護,為受害人贏得相應的賠償,並指出犯罪主體的犯罪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