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有什麼不同?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二者之間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後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聚眾實施各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明知編造或傳播的為虛假恐怖信息仍決意為之。
(2)行為方式不同。後罪的行為方式為聚眾採取各種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方法多種多樣;本罪的行為方式則為編造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以擾亂社會秩序。
(3)定罪情節不同。後罪的定罪情節為情節嚴重,並且造成嚴重後果,未造成嚴重後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節則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其罪的必要,造成嚴重後果乃為重罪情節,不屬定罪情節。
(4)侵害的客體不同。後罪所侵害的客體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及教學、科研秩序,為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後者則為包括前者在內的一切社會秩序。行為人如果採取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以傳播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的方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既觸犯本罪,又觸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屬牽連犯,應擇重罪以本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就是屬於以編造恐怖的信息進行惡意的傳播,對於此行為完全擾亂了社會的治安,只要一旦造成嚴重的後是就會構成刑事犯罪,一般在處罰的上面就會按照給社會造成的影響來進行判決,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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