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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註冊資本和股東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企業註冊資本和股東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企業註冊資本和股東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企業註冊資本和股東之間的關係主要表現在,註冊資本是由最初的股東支付的。股份制公司在設立之初便會招募大小股東。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公司的生存發展離不開股東資金的支持,相應的,股東在公司運營過程也有權利和義務

民事主體在支付註冊資本之後,才會享有股東的身份,繼而擁有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實收資本(註冊資本或股本) 資本公積 盈餘公積 未分配利潤 外幣報表折算差額;

未分配利潤=期初未分配利潤 本年利潤-利潤分配=利潤分配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潤;

本年利潤=利潤表中收入-成本-費用-所得税(不考慮其他業務收支、營業外收支等)。

二、股東的權力有哪些

1、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2、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4、股利分配權

股東投資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獲得盈利,即通過公司盈餘分配獲得股利。因此,股利分配權是股東權的核心。因此,各國公司立法都有關於股東分配權的規定。我國新公司法也規定了股東的盈餘分配權。而當股東的分配權受到侵害時,公司法應給予相應的保障。針對我國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長期不進行分配的情況,我國新公司法賦予股東以股份收買請求權以退出公司。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對於股利分配的比例問題,我國新舊公司法作出不同的規定。根據原《公司法》第177條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公司分配股利的比例是單一的,且是強制性的,不允許公司以公司章程或決議的方式進行變更。但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167條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這一規定改變了我國原公司法關於股利分配的單一的強制標準,允許公司加以變通,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原則。這種靈活規定適應了公司分配中多種情形的存在,滿足了股東對分配方式的多種需求。因為股利分配比例的改變實際上是股東利益的改變,股東有權對其利益進行任意處分。因此,出資多、分配多,出資少、分配少的單一規則,可因股東全體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改變。對分配比例的此種規定,也體現出我國新公司法對任意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的重新定位和調整。

5、剩餘財產分配權

公司因破產或解散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股東享有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所謂剩餘財產指公司在清算程序中,按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所欠税款、公司債務的順序清償後剩餘的公司財產。對於公司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財產在未按前述清償順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6、依法轉讓股份或股權的權利及受讓優先權

股份或股權轉讓是指公司的股東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的股東的法律行為。按照公司資本維持原則,法律禁止股東在向公司出資獲得股權後抽逃出資。但是,股東為了轉移投資的風險或者收回本金,可以轉讓其股份或股權。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對股權的對內和對外轉讓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根據新《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當然,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法律的限制較少,但是應依法進行,如應遵守法律關於股份場所、方式及轉讓限制等規定。

另外,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

7、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

這是我國新公司法新增設的股東權利。所謂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是指當股東會做出對股東利害關係產生實質影響的決定時,對該決定持有異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公平的價格回購他們手中的股份,從而退出該公司的。公司是股東投資獲取收益的工具,股東投資後,有權依照自己的合理判斷對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尤其是影響自己實質利益的事項作出決定。但是,當股東會被少數控股股東所操縱時,很多中小股東實際上沒有表達自己意志的機會。而且,根據資本多數決原則,中小股東的聲音也往往十分的微弱。因此,為了平衡公司各方面的利益,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應當允許公司中小股東在特定情況下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從而退出公司。從控股股東角度來説,他只要簡單的把持有異議的股東的股份回購,就能順利地實施自己的經營方針,這對公司和控股股東來説,也是最佳的選擇。

對於哪些情形下,異議股東可以提起收買請求權,各國規定並不相同。日本商法規定只有在公司合併、限制股份的轉讓、營業轉讓三種情形下,異議股東才可以行使此種權利。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只要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公司法》143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但只限於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公司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情形。

8、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雖然從理論上説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實踐中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裏,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101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111條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9、臨時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向股東(大)會提出議題或議案的權利。我國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向股東大會提案的權利。根據該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提案權的確立可以使股東得以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其對公司決策和經營的參與、監督,從而提高股東對股東大會的參與積極性。

我國原公司法沒有股東提案權的規定,新公司法對符合條件股東的提案權予以明確承認,這是對原公司法的重大突破與修改。該規定豐富了股東的權利,有利於保護公司少數股東的利益,實現公司治理中制約平衡的需要。

10、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權

股東(大)會召集權與主持權是指由相關權利主體具體負責股東(大)會的召集與主持工作的一項程序性權利,它包括決定股東(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向股東的通知和相關公告、負責相關議案的提交、主持決議的進行、記錄會議相關情況等一系列工作。召集權與主持權作為一種程序性權利,對於公司股東(大)會的正常召開與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離開召集權的行使,將不能把股東召集在一起,因而不能如期地啟動召開工作;離開主持權的行使,股東(大)會將不能按時正常的召開程序而進行下去。可見,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權與主持權事關股東(大)會能否正常進行,對於股東權利的維護、公司經營的進行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司等企業機構的註冊資本是由第一批股東支付的,為了保護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主體的權益,公司的註冊資本自公司設立之後不得隨意變更。股東在購買股份之後的一定期限之內,也不得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將股份轉讓給其他的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