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股東抽出來可以嗎?
一、註冊資本股東抽出來可以嗎?
我國公司法採取法定資本制原則,股東抽回出資或者退股都會導致註冊資本的減少,這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第74條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向公司主張出資回購請求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所以,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屬於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東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轉讓股權。
二、 原因分析
股東的出資,是公司設立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同時,公司一旦成立,股東的出資就成為公司的財產,即股東的出資形成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保證。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資到位,是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促進公司發展,保證公司必要的償還債務能力,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必要條件。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之和,為了方便公司設立,降低公司設立門檻,公司股東可以分期繳付出資,因此更應該保證公司的資本。
因此,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不得抽逃出資,使公司財產減少,以防止因股東抽逃出資而減少公司資本。當然,不得抽逃出資不等於絕對的禁止,如果股東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資,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許的方式,實現出資的撤回,如股東將自己在公司的出資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與其他股東協商並經股東會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作出決議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等,在不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情況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資。
股東在註冊成立公司後,如果存在資本抽出的情況,顯然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發展帶來了不利因素,並且也可以造成了其它股東的經濟利益損失,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涉及到抽資的其它情況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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