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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部分增加註冊資本是否合法?

一、股東出資部分增加註冊資本是否合法?

股東出資部分增加註冊資本是否合法?

股東出資部分增加註冊資本是合法的,《公司法》關於增資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法》關於瑕疵決議的無效和撤銷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山東省高院公司訴訟案件處理意見》的相關規定

侵害公司及股東權益糾紛的處理(一)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撤銷糾紛。股東、董事、監事申請確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股東申請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應以公司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申請確認無效或撤銷的,由公司推薦認可上述決議效力的其他股東、董事或者監事代表公司參加訴訟。股東超過《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期限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申請確認無效或撤銷,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東喪失股東資格後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剝奪其股東資格的決議除外。公司召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履行通知義務,但未被通知的股東已經實際參加會議並表決的,其以未被通知為由申請撤銷決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拒不按照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股東、董事、監事等利害關係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股東進行投資的話,可以獲得一定的股權在年終的時候獲得一定的分紅,當然股東是可以要求增加或者是減少註冊資本的,這種要求的話,需要經過公司內部的同意,還需要經過管理公司的部門審批。審批的過程比較複雜,需要攜帶材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