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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最低資金越多越好嗎

前幾年我國公司法作出了新的修訂,其中對公司註冊資本的修改是比較大的,因此人們對此次公司法註冊資本的修改關注比較大,那現在有限公司最低資金越多越好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有限公司最低資金越多越好嗎

一般而言,註冊資本越大,説明這家公司的實力越雄厚。這樣你就可以過大吹噓資本的儲量了嗎?公司註冊資本寫的越多越好?絕對誤區!大!錯!特!錯!

先普及下“註冊資本”相關基礎知識

註冊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並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目前“資本”已經變更為“認繳登記制”。這是指企業可以去工商局自主認定一個金額,自主認定時間。只要在認定的時間把認繳補足就行了。

股東實際繳存的註冊資本,也就是會計上的“實收資本”,不再是工商登記事項,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註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如果非要為這個承諾加上一個期限”,不要超過公司經營期限就可以。

註冊資本已經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就是説理論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沒有限制。

以上信息匯成一句話,似乎就是“啥都不管了”,創業者們自由了?小寶應該説你太傻,還是太天真?

舉個例子:

甲公司認繳註冊資本1000萬元,實繳資本50萬元。由於公司經營不善,已經資不抵債,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貨款520萬元。於是甲公司召開股東會,有股東提出,按照公司的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所以股東實繳註冊資本50萬元,以50萬元對公司承擔債務即可。經股東討論一致,作出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不再經營,解散公司。

乙公司得知後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歸還貨款520萬元及違約金,甲公司敗訴。因甲公司沒有履行判決書,乙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中發現甲註冊資本1000萬,實繳50萬元,還有950萬沒有實際繳納。於是法院在執行中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由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在認繳範圍內承擔責任。

顯然,上述例子中甲公司的股東並不瞭解對於“認繳註冊資本”公司到底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這裏就要提下《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具體是指什麼含義呢?

有限公司的股東需要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股份公司的股東需要按照其認購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即註冊資本的大小依然決定了這家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所以,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並非意味着股東僅在實繳資本範圍內承擔責任。

那些所謂心存僥倖的公司股東們,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並踐諾守信,否則自食其果。

原則上,公司註冊資本越大,説明這家公司的實力越雄厚,換言之就是相對值得信賴的,也不用怕是空殼公司。但這並不是意味着最低資金越多越好。對於有限公司的股東來講,在認繳資本後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呢補足,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遼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