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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怎麼辦理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變更登記申請書;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合夥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登記的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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