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包括哪些內容
一、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包括哪些內容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
(四)經營範圍;
(五)合夥企業類型;
(六)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夥期限。
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
二、合夥企業的税收優惠有哪些?
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税,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税,我國創業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選擇有限合夥而不選擇公司形式,一個重要原因是税收優惠,由合夥人自己繳税,避免雙重税賦,且在特定的政策下,可按照“利息、股利、紅利“應税項目按照20%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税點點提醒,能夠充分利用税收優惠政策,是非常好的。
合夥企業分配機制靈活:有限合夥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夥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股權管理優勢:由於合夥企業的設立運作是依據國家頒佈施行的《合夥企業法》,和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書》或《全體合夥人公約》,所以合夥人之間,以及合夥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均有成熟、穩定的法律關係支持。
企業實際控制權: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合夥制以少量出資控制整個合夥企業,代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實際控制人可以利用這個方法掌握合夥企業的投票權。
沒有非法集資嫌疑:由全體職工出資組建合夥企業,經過了有權機關的行政許可,履行了必要的審批手續,無非法集資嫌疑。
在設立合夥企業的時候,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未限定合夥人上限人數(可以無限擴大);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出資人(股東)一樣,上限均為50個。而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不必現金出資),有限公司股東和有限合夥人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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