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與分立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的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併為一個公司。公司之間合併,可以強化原公司的競爭能力,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促進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
公司的合併,至少有兩個公司才能達成。公司有種類的差別,於是在公司法上就產生了對合並的公司,在種類上是否加以限制的問題,對此在立法和學説上有兩種態度:
①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即不僅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可以合併;不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也可以合併。
②公司種類限制主義。多數國家立法採取此態度,具體有兩種不同做法:
其一,限制合併前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類之間相互合併;
其二,限制合併後公司的種類,即各種公司都可以相互合併,但合併的公司,如果一方或雙方為股份有限公司時,那麼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因合併而新設的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
《公司法》對公司合併是否有種類限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公司法》對公司合併、分立以專章規定,不同於原《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意見》分別就此作出規定,由此可見中國公司法採取的是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採取兩種方式進行:
①公司將其部分財產或業務分離出去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即派生分立。
②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別歸於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宗旨、經營範圍進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設分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的合併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的程序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債權債務的承繼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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