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變更後對前面的債務承擔有幾個方面?
公司和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履行各自的法律義務,很多時候對於兩者的責任承擔大家容易混淆。特別是在股東變更後,要明確的是公司依舊承擔債務責任,新的股東則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今天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公司股東變更後對前面的債務承擔的相關知識。
公司股東變更後對前面的債務承擔
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所有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一)在股權轉讓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三個個方面:
1、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受讓人需要全面瞭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併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併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公司股東變更後對前面的債務承擔相關知識,可以得出公司的債務是與股東是沒有關係的,無論是否變更股東,公司都是以公司的財產承擔債務責任,股東個人就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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