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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怎麼納税

1、對於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只要符合獨立核算的條件,應單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適用經營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税税率。
2、計税時,分公司和總公司應分別適用所在經營地的適用税率。
3、分公司作為獨立納税人,經營期間形成的年度虧損在確定總公司的年度應税所得時不能抵減,其註銷前形成的累計經營虧損在總公司賬面反映為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或應收賬款
4、總機構、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徵收區域的商業企業,不論其何時開業,一律按屬地原則徵税。跨徵收區域的商品調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四條“視同銷售”處理。同一徵收區域內的總機構、分支機構可以彙總納税,也可分別納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四條

分公司怎麼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