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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個人獨資企業税收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税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税所得額。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税法的"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税項目,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2021年個人獨資企業税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