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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税徵收範圍

一、農業税的課税對象是農業收入。根據農業税條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下列農業收入徵收農業税:
(1)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
(2)經濟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
(3)農業特產品收入,包括園藝作物收入、水產品收入、林木產品收入、牲畜產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
(4)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徵收農業税的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税: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税的免税、減税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税、減税項目。

農業税徵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