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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
例如本年業務招待費發生額是10萬元,税前只能扣除6萬,納税調增4萬,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1000萬元的千分之五為5萬元,則只能扣除5萬,納税調增5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所得税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