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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分錄

印花税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税。
新會計準則下印花税,一般不通過“應交税費”科目核算,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繳納印花税時(一般不用計提),借:管理費用—税金(印花税),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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