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壟斷協議
一、壟斷協議構成要件
構成壟斷協議的要件有以下三點:
1、協議或者協同行為由多個獨立主體構成;
2、經營者之間存在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為;
3、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壟斷的後果。
二、壟斷協議的特徵
一是實施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
二是共同或者聯合實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
前些年部分家電生產企業共同形成的“價格聯盟”,就屬於固定價格的壟斷協議。
三、壟斷協議的表現形式
1、橫向協議
我國於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該法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縱向協議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3、通過同業公會的聯合行為
四、壟斷協議的豁免條件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5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反壟斷法》第13條、第14條 的規定: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為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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