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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有哪些?

一、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下列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1)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2)虛假標識行為。即經營者採用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的;在商品上偽造、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

(3)濫用優勢地位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在賬外暗中給對方單位、個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

(5)強行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銷售商品的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三類,即欺騙性有獎銷售、藉機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7)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經營者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3種: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者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行為。

(8)濫用行政權利行為,是指對市場經營活動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出於地方利益或小集團利益,違反法律或公認的市場規則故意對市場進行干預,妨礙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也指來自經營主體外的直接或間接行政權利作用下的強買強賣的行為。

(9)虧本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10)商業誹謗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佈和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物的行為。

(11)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條件;泄露標底;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等。投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報價;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各投標人或者評價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等。

二、侵犯商業祕密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採用了祕密竊取、物質引誘或者脅迫的方式非法獲取他人所有的商業祕密;

2、行為人採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獲取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商業祕密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轉讓因工作而使用的商業祕密。

三、侵犯商業祕密罪在主觀方面表現有兩種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業祕密而故意侵犯;

2、過失,即應當知道於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侵犯行為。

標籤: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