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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收購合作協議

不良資產收購合作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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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不良資產收購合作協議應注意什麼?

在簽訂不良資產收購合作協議時,要儘量將合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矛盾全盤考慮進去,儘量具體,儘量具有可操作性及前瞻性。一般來説,擬訂不良資產收購合作協議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資本的投入、收益、運作及督管方案;二是經營管理及決策方案;三是責任承擔及風險防範方案;四是違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