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併公司的收購與兼併的區別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為。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通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通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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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兼併與收購的區別
公司兼併與收購的區別在於:1、包含兼併的廣義合併中參與合併的企業或被兼併企業就將喪失原有的法人資格而收購中,被收購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被收購方仍具有法人資格,收購方只是通過控股掌握了該公司的部分所有權和經營決策權。
2、購買式兼併中兼併方在完成兼併的同時,需對其債務進行清償吸收股份式兼併被兼併企業所有者與兼併企業一起享有按股份分紅權利和承擔債務義務。而收購中,兼併企業作為被兼併企業的新股東,對被兼併企業的原債務不負連帶責任,其風險責任僅以控股出資的股金為限。
3、收購與合併對債權人新擔負的義務不同。合併有保護債權人的程序和義務。收購方想通過收購某家公司的股權而取得經營權,只要收購到目標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就可以達到目的。
4、在收購股權及資產方面,合併過程中,合併參與者若為股份公司,則通過股權交易,使原公司股東改持存續公司或新設立公司股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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