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適用的主體是什麼?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
1、含義: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後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文加以禁止。
2、表現形式: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四種屬於限制競爭行為,另外七種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祕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
二、適用的主體
行為主體為經營者。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裏所説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裏所説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後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三、界定模式
縱觀各國的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模式:
1、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直接作一個簡明的解釋,下一個抽象的定義;
2、列舉式,即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作抽象的定義,而只列舉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由這些具體行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
3、定義列舉式,即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作一個抽象的定義隨後再列舉若干種比較典型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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