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男女關係如何進行認定?
一、不正當男女關係如何進行認定?
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認定方式是看雙方是否存在着法律所規定的合規法律的規定關係,法律對於非婚所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方面規定如下:在非法的同居關係解除時,非婚所生的子女,哪一方來撫養,由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交由法院處理,法院會根據子女利益以及雙方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如子女在哺乳期內,那麼原則上應當由母親來撫養。但如果父親條件較好,而且母親也同意,那麼也可以由父親來撫養。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應當徵求子女本人自己的意見。如果一方把未成年子女送給別人收養的,需要徵得另一方同意。
另外,撫養費金額一般是參照子女生活地的生活水平和支付方的收入水平來決定,具體金額還要看當地法院的認定標準。
如果當非法同居雙方在子女的撫養問題方面產生了爭議,那麼可以用訴訟方式來維護自身權利。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有什麼異同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所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任何人不能夠危害或歧視。如果生父或生母不撫養非婚生子女的話,需要負擔生活費與教育費。
對於同居關係解除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種情形以外:當事人請求要解除的同居關係為“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如果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糾紛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理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令禁止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為,當事人如果請求法院解除此種同居關係,法院應當予以受理,而且應當依法解除同居關係。對於男女雙方都沒有配偶的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如果當事人起訴只是要求解除雙方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如果當事人對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法律關係,法院應當予以受理,而且應當平等保護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同居關係的司法解釋。
由於不是法定婚姻關係,所以權益受不到法律保護,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等要求的沒有法律依據,即使由於一方出軌導致同居關係解除,或者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也怒能要求賠償。除非一方暴力行為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才能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審理無效婚姻案件的情況。解釋規定,對於同一婚姻關係法院分別受理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離婚這兩個不同案件時,應該先對前者案件進行審理,而後者案件的審理應該在前者案件作出判決後再進行。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無效婚姻關係當事人若死亡,但死亡時間在一年內,那麼生存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果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同居一方死亡,那麼另一方申請繼承死者遺產的話,如果符合繼承法規定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繼承法規定:第一種:對於繼承人之外,依靠被繼承人扶養,自身缺乏勞動能力並且沒有生活來源。第二種:被繼承人之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以上兩種人可以適當分給他們一定遺產。
在日常生活當中,男女關係還是非常重要的一種社會上面的關係,所以必須要仔細的來慎重的對待,有一些情況之下的話是存在着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對於這種關係法律是不予以保護的,甚至是有可能會觸犯到刑法當中所規定的重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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