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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清算注意事項

合夥企業清算注意事項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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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清算有哪些注意事項

合夥企業法第85條對合夥企業的解散情形進行了列舉式規定。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法進行分配。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