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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未經清算訴至法院

個人合夥未經清算訴至法院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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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未經清算可以註銷嗎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程序不得辦理註銷手續,換言之,提供清算報告是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必備條件之一。清算是指企業為了終結原已存在的法律關係而對公司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及對資產進行處分的行為,是法律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做的強制性規定。企業在依法清算時必然要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在法定期限內在報紙上進行三次公告;也就是説,被註銷企業並不享有清算時是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的選擇權。但是如果被註銷企業未辦理通知和公告手續,未經過清算程序,怎樣處理有關問題呢?法律對企業未經清算進行註銷的行為,作出了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但企業未經清算即被註銷,誰來承擔該企業的債務呢?對這一重要問題,有關法律規定卻不夠全面。企業未經清算即被註銷,債權人因無法掌握、知道有關注銷情況,其債權就極有可能因債務人被註銷而化為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