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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變更登記材料

企業改制 變更登記材料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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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工商登記材料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4、發起人的資格證明;

5、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6、產權界定文件(集體所有制或產權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提交);

7、原企業資產評估報告;股東若新增投資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8、含國有股權的要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管理文件;

9、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覆,集體企業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10、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或創立大會決議(附董事會、監事會決議);

11、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12、《指定(委託)書》;

13、改制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根據指南的規定,首先要滿足變更登記的條件,然後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以及登記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變更登記的內容包括改制後的企業名稱、經營範圍以及營業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