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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書的法律性質

一、從《合同法》角度理解招標文件。

工程招標書的法律性質

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此條規定招標公告的性質為要約邀請,即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是招標公告的延續。那麼作為要約邀請的招標文件有沒有法律效力呢?由於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在內容上有所不同,招標文件要遠比招標公告詳盡的多,因此會產生不同的認識。縱觀《合同法》、《建築工程施工標準合同示範文本》,均沒有提及招標文件。發承包雙方完全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條件簽訂了合同而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卻沒有提及招標文件,此時招標文件是否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此,產生了許多異議。

單就本條而言,合同法將招標文件界定為要約邀請。對於招標人來説,招標人發佈招標文件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其投標,而不是確定地表示只要投標人達到了招標文件的要求就會無條件的以招標文件的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招標文件大多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不具有合同約束力。但對招投標雙方當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約束力,如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從《招標投標法》的角度理解招標文件。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顯然,在《招標投標法》中,是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眾所周知,招標活動的主要環節包括編制招標文件、發佈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開標、評標、定標中標通知等一系列法律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由此可見,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工作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標和專家評委評標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基礎。因此招標文件一旦發出,對招標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籠統地認為招標文件是一種招標行為,招標行為是要約邀請,一般沒有法律約束力,這是不正確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同樣,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即在開標之後無論是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或者投標人對投標文件都不得進行任何的修改。

根據《招標投標法》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招標文件是特殊的要約邀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約邀請,即法律規定要約邀請有法律效力時,才有法律效力,法律沒有規定要約邀請有法律效力時,就沒有法律效力。我們不能單純的認為,在《合同法》、《建築工程施工標準合同示範文本》中沒有提及招標文件,那招標文件就不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法學界一般認為,招標是要約邀請,而投標是要約,發出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標和評標的依據,也是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基礎。招標投標作為合同訂立的一種方式,符合合同訂立的一般原理,但不能簡單地從民事合同訂立的一般原理來理解招標投標的法律性質。民事合同的訂立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而招標行為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民事合同訂立過程造成的締約上的過失,產生民事的賠償責任,而招標過程的違法行為,除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當採用招標方式訂立工程合同時,其招標行為屬於《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調整範圍,已經超出《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的一般規定。我國《合同法》列明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為要約邀請,因為招標公告不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但這並不意味着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招標文件雖然沒有合同約束力,但有其他法律約束力。法律約束力的範圍遠大於合同約束力,這兩者不是一個概念。因此,在實踐工作中,在對各種法律法規的理解上,應將各種相關法規相互結合起來理解,不能只看到某一條就斷章取意。應結合實際,把各種條款規定相互聯繫起來理解,這樣解決實際問題會更為妥當,更為合理,更為有效。

通過上文的解析我們發現,工程招標書的法律性質無論是通過合同法的角度來理解還是通過招標法的角度來理解,招標書都應該是一種要約邀請,具備要約的法律性質,但是招標書的要約性質是一種特殊的要約性質,如果雙方簽訂了合同,該要約可能就具有了合同附件的法律約束力。想要了解更多關於招投標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