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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作合同

旅遊合作合同

旅遊合作合同

甲方:

乙方:

為了加快我縣旅遊資源開發進程,推進全縣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縣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培育壯大特色產業的實施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原則,經甲乙雙發協商一致,就蓮花黃河遊樂園內部分土地旅遊開發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開發土地

為黃河遊樂園內“黃河人家”南面部分土地,面積以雙方實際丈量未準。乙方按縣政府的總體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古典式建築模式),並綠化美化承包區,乙方得規劃和設計方案待縣政府審批後方可實施。

二、甲方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乙方,期限為40年。乙方在租賃期滿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可優先承包。甲方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三、乙方必須年內開工建設並完成。總投資100萬元。乙方在國家得法律、法規及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旅遊開發和經營活動,承包期內不得改變經營性質。

四、乙方應加強景區設施、植被得保護;甲方應搞好宣傳和推介。

五、甲方和蓮花鎮政府對乙方資金到位情況和建設進度進行監控,自協議簽定後兩年內乙方不開發建設或不按協議執行的,甲方按照有關法律程序和國家土地政策收回土地使用權,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六、甲方保證“三通”即(水、電、路)。

七、若乙方在中途出讓或轉讓使用權,甲方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同意後方可進行,否則不準在中途出讓或轉讓使用權。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當發生爭議和糾紛時,雙方協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權提請當地仲裁機構仲裁或司法解決。

九、協議已式q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

負責人:負責人

年月日

標籤:合同 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