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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和筆錄不一致怎麼辦

調解書和筆錄不一致怎麼辦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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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和行賄口供不一致怎麼辦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察、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它的主要內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説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這種供述和辯解作為刑事證據之一,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由於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變性的特點,也就是説在特定因素如人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以及外在條件的影響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口供,對實現刑事審判的目的就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目前庭審對口供的驗證中常見如下幾種情況:一是被告人當庭所作供述與其庭前所作書面證據材料相一致;二是被告人當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當庭所作供述雖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實情節上都與其庭前所作書面證據材料不一致。

上述第一種情況由於口供前後一致,並能與其它證據相互印證,一般不會給口供的認定和運用帶來問題。而第二、第三種情況目前已成為影響刑事審判公正性的非常突出的問題,且十分普遍。這致使公訴機關經常面臨因被告人當庭翻供而難以有效支持控訴的情況,也使審判機關經常面臨對被告人庭前所作書面口供材料與當庭供述的取捨選擇,加之法律和司法實踐缺乏指導法官操作的規範,使庭審法官很難在兩種供述相矛盾時決定證據的取捨,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刑事審判目標的實現。